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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酿事故,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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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子民  发布时间:2022-02-08 17:04:52 打印 字号: | |

“醉驾入刑”已让许多驾驶员达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共识,“酒驾入刑”震慑明显,但仍有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醉驾开车。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6日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拾串人生”餐馆宵夜时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青年西路东大市场路段时撞倒被害人张某(女,2006年1月出生),造成两人受伤、机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邱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0.4mg/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邱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的二倍以上,又发生交通事故,有行政违法前科,不适宜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被告人邱某某关于请求缓刑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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