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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岳阳楼区法院适用新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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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敏  发布时间:2022-06-20 10:07: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康王法庭敲响独任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第一槌”,高效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以往普通程序案件需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模式不同,这次审判席上仅有一名法官。这是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康王法庭对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审理的“第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廖某、曾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23日,被告廖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通过案外人余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廖某支付了借款,廖某向被告出具了借据,并约定了借款利率,未约定借款期限。2019年7月19日,被告廖某、曾某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廖某银行账户支付上述借款,并约定了借款利率及借款时间。2019年12月2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廖某银行账户,口头约定月利率2%,因借款时间较短,被告未出具借条,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借款后将转账截图发送给被告廖某并告知其已转账。后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剩余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未偿还。

承办法官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情形,遂决定适用独任审理程序。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简化诉讼程序,不仅能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还能够实现“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满足人民群众便捷、多元、公正、高效的诉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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