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9岁的儿子仍未入学,婚姻的不幸竟让孩子买单?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件由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引发的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判决将婚生子变更为由其母原告陈某抚养,其父被告袁某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5日,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经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袁某甲归原告陈某抚养,婚生子袁某乙归被告袁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双方均享有探视权。原、被告离婚后,袁 某乙一直跟随被告袁某生活。自2021年下学期开始,袁某多次以袁某乙生病为由向学校请假,不让袁某乙去学校上学,被学校约谈。时至今日,袁某乙仍未前往学校就读。原告陈某就此事向社区妇联反映,社区多次上门与袁某沟通,被告袁某均避而不见。陈某以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剥夺子女受教育权利,侵犯了原告的探视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认为,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袁某乙随袁某生活期间袁某不履行监护义务,拒绝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严重侵犯了孩子受教育权利。法院在受理该案后通过电话联系后,被告袁某对其子袁某乙不上学的态度强硬,并多次去被告袁某住处但其不见面。对于原告陈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小孩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调整为被告袁某每月向原告陈某支付抚养费1,500元。
法官后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本案判决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表现了人民法院筑牢司法屏障,全面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