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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5年的儿子非亲生!男子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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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文祥、余金秋  发布时间:2022-08-17 11:47: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7万元

小刘(化名)与小谢(化名)于2015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同居,同年12月小谢告知小刘已怀孕,双方遂商量结婚事宜。经商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万元现金、手镯1个、戒指1个、项链1条作为结婚彩礼。2016年1月,双方在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8月小谢生育一男孩,取名小阳(化名)。2021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频繁往返珠海和茂名之间,但被告一直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21年10月2日,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存在婚外情的微信通话,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21年10月,双方在岳阳楼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原告小刘怀疑儿子非亲生,遂委托相关机构作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排除被鉴定人小刘是被鉴定人小阳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认为,小阳非原告小刘亲生,但原告误认为婚内所生儿子为亲生承担了抚养义务并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原告小刘要求被告小谢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小刘的这两项要求数额过高,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抚养费50000元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合计70000元。因原告小刘与被告小谢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五年,故对原告小刘要求被告小谢返还4万元彩礼和结婚手镯、戒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阳非原告小刘亲生,原告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小阳应由被告小谢抚养。

法官提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故意隐瞒实情,构成“欺诈性抚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向男方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莫让自己的错误行为,造成伴随孩子一生的心理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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