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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选业委会无果,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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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敏  发布时间:2022-11-09 15:03: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参选业委会引发的纠纷,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原告系某某小区的业主。2022年8月8日,某某社区发布公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原告李某自荐参选业主委员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后公布的业委会候选人名单中没有原告的姓名。原告认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实质剥夺了原告参选业主委员的权利,遂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的业委会候选人的公告。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中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及审理范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撤销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权,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相应的权力。因此,业主大会和业委会选举中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审理范围,业主不享有诉权,若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选举中的事宜有异议,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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