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快递小哥在仓库卸货时被货物砸伤,快递公司以其智力残疾为由拒绝赔偿,法院依法判决快递公司赔偿二万七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葛某某自2018年10月起陆续在被告岳阳某某快递公司从事卸货。2020年12月18日,葛某某在卸货时,致其左脚受伤,受伤后开始休息。12月24日,被告安排员工与葛某到某某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被告负担了医药费用。2021年2月2日,岳阳市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鉴定葛某为轻伤二级,确定误工期为自受伤之日始全休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后期治疗医药费3000元或按实际发生费凭发票审核处理。2021年8月25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11月29日,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原、被告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在被告处按日100元的标准结算报酬。原、被告未能协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葛某某在为被告岳阳某某快递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被告岳阳某某快递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葛某某自2018年10月在被告岳阳某某快递公司处从事卸货具有劳动能力,原告参加了本案的诉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被告岳阳某某快递公司以原告系智力残疾为由主张原告葛某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对于原告在被告的卸货的场所受伤的事实无争议,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存在争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不是直接证据,也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主张原告应当承担责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确认原告全部的损失由被告岳阳某某快递公司赔偿。对于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认定。岳阳市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具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资质,鉴定材料来源也经法院举证、质证,被告虽然对CT报告有异议,但没有证据予以反驳,鉴定程序符合规定,故法院予以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的原告为轻伤二级,自受伤之日始全休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后期治疗医药费3,000元。该鉴定单位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认了原告的伤情,故被告重新要求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合计为27,212.49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