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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他人钱财 原配怒告小三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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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卫洋、张嘉慧  发布时间:2023-05-31 17:00:36 打印 字号: | |

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多次给第三者转账,妻子发现后要求第三者返还,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许某的丈夫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同被告姚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姚某财物,法院认定姚某系不当得利,判决姚某向许某返还赠与款2万元。

许某与彭某在2017年9月登记结婚。姚某在岳阳楼区某美容养生馆工作期间与彭某相识,在交往过程中,彭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姚某共计支付2万余元,并含有多笔“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款项。许某发现彭某与姚某的暧昧关系后找姚某理论,姚某发送短信回复称“彭某说我是他理想的对象,求我不要离开他,在他朋友面前他都是喊我老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资料和《微信支付凭证》《某养生馆消费凭证》《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截图、短信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在与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姚某确立所谓恋爱关系,且未经许某同意,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姚某,所付款项非因原告夫妻二人日常生活需要,该行为既违反了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法律规定,亦违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另查明,根据转账时备注内容其中1笔由姚某支付的520元应视为还款,不属于赠与范围,予以扣除,故作出以上判决。

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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