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扰乱办案秩序的行为人余某某给予罚款一千元的处罚措施。
10月20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接到警情通报,在申请人余某某与某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余某某因工程款未执行到位,通过拨打报警电话威胁并威胁投毒的方式表达不满,意图扩大影响。针对这起风险事件,该院法警部门闻令而动,迅速传唤行为人余某某到案。通过调查,余某某承认了全部违法事实。警队当即对其进行训诫,并责令其作出检讨。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余某某通过造谣、威胁、投毒等方式表达诉求,严重扰乱了法院办案秩序,形成了较大社会负面影响,应予司法惩戒。遂根据余某某的违法情节、悔过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决定。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正式实施以来,岳阳市范围内办理的第一例司法惩戒类案件。该规定的实施,对促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规范、文明执法,维护法院审判执行秩序,保障诉讼参与人权益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