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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婚宴未领证 要求对方返还因婚约产生的所有花销 法院支持酌情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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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青  发布时间:2024-05-08 15:15:09 打印 字号: | |

因结婚而赠与彩礼、举办婚宴,当婚约未能持续下去宣告结束时,这些费用双方之间如何理得清?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康王法庭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退还实际彩礼18万元,返还亲属赠与的红包礼金17300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2020年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12月末,李某某委托媒婆陈某某为两人说媒,双方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商议结婚事宜。2023年1月至3月,王某母亲向李某某微信转账支付彩礼共计18万元。同年5月,王某向李某某亲属给付做大客礼4000元,后双方举办结婚仪式,婚宴收取的红包礼金均由李某某掌管。此后,两人多次发生争吵,就婚姻登记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多方调解未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退还彩礼及见面礼、订婚礼、提亲礼、亲属赠与红包等合计226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按地方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后因工作时间不协调及双方对婚房存在争议,原告居住在其公司宿舍,被告住在自己家中,双方实际生活时间较短。加之双方性格及三观不合,相互缺乏沟通、理解和关怀,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某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酌情予以返还

原告王某向被告李某某实际支付的彩礼金额为18万元,结合原告在办理婚礼前向被告及其亲属赠与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法院酌定被告李某某应当向原告王某返还全部彩礼18万元。对于被告认可原告亲属给付的改口红包合计13300元、被告亲属赠与的喝茶礼4000元,现因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结婚仪式后未长期共同生活,又因被告亲属赠与的喝茶礼金源于原告向被告亲属给付的做大客礼,由被告个人占有有失公平,被告应向原告返还17300元。

关于见面礼、订婚礼、提亲礼等款项,系增进、维护两人或家庭关系的赠与,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没有返还的法律依据。关于开门红包、伴娘红包等为举办结婚仪式所花费的钱财,为双方缔结婚姻过程中产生的必要支出,在法律性质上亦不属于彩礼,没有返还的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现男女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实际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不在少数。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较大数额的财物,即彩礼,属于附条件赠与,在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给付财物一方可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物。彩礼返还,涉及公序良俗,应当结合双方同居时间、解除婚约原因、双方实际花费以及双方过错等事实进行综合考量。遏制高额彩礼,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为爱减负。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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