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21)湘0602执4127号一案,已司法扣划执行款50000元至本院执行案款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信运输车队法定代表人马井升依法领取执行款。经合议庭合议后一致同意将执行款50000元转至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信运输车队法定代表人马井升银行账户(6222 0234 XXXX XXXX XX)。现依规予以公示。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