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24)湘0602执恢114号一案,经本案拍卖,被执行人邓准、刘密子共有的房屋已拍出。剩余款项经分配后,其中169649.27元应属于房屋共有人刘密子。经合议庭合议后一致同意将执行款169649.27元支付至刘密子名下银行账户。现依规予以公示。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