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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修路摔进大坑 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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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卫洋 李双  发布时间:2024-09-10 16:26: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王某起诉某市政维管中心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市政维护管理中心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621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23年7月310:40左右,王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路段时,因新旧路段交接处地面存在约4公分落差而摔倒。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王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前,某市政维管中心在路段交叉口附近进行铣刨、摊铺沥青等施工作业,导致部分地面低洼不平。事发时,某市政维管中心并未进行铺设作业,该路段处于交通开放状态未在涉案路段设置围挡任何安全警示标牌而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加装了雨棚,车速正常。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市政维管中心作为事发地点施工及实际管理人,因施工行为导致路面低洼,存在安全隐患,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或安全警示标牌,故认定被告构成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得违法加装车篷影响行驶安全。王某为电动车加装雨棚后,电动车自行平衡系数大大降低,破坏原有稳定性,增加摔倒风险加装雨棚后,骑行者的视线极易被遮挡,影响骑行者视觉判断事发时不存在因天色影响视线的外部原因。涉案路段新旧路面颜色存在区别,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骑行电动车通过该路段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且违法为电动车加装雨棚,增加了摔倒风险,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当相应的责任。综上,院酌情确定某市政维管中心承担50%的责任王某对其受伤自行承担50%的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道路日常维护关公共出行安全,道路施工、实际管理有义务在危险路段设置必要警示,以保障过往车辆及行人能安全通行。同样普通群众也应注意出行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若因自身过错致使损害发生,亦需为过错行为买单。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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