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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婴儿纸尿裤包装上二维码“剪码”后销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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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卫洋 李双  发布时间:2024-12-11 15:15: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母婴网店销售“剪码”纸尿裤,被起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网店停止销售剪码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公司为其生产的“婴儿尿裤”等商品注册了“bc babycare”系列商标。为对产品质量、价格等进行统一管理,该公司在每件产品包装袋上均印制了二维码内置码,用于查验产品真伪及追溯产品的经销商。

某母婴网店销售该公司“babycare皇室狮子拉拉裤”“babycare山茶拉拉裤”商品时,剪去了包装袋上的防伪二维码、内置码条形码,并用胶布对破损处进行密封网店在设置上述商品链接时提示消费者“本店babycare 纸尿裤/拉拉裤都属于线下专供款,剪掉追溯码是因为通过这个码可以查到这包纸尿裤是哪个门店售出,因为公司有规定不允许跨区域销售,不允许低价,公司严格控价,被查到会处罚,所以都得剪码销售,本店出售的尿不湿均为全新正品,专柜同款,不影响使用的哦!介意者慎拍”。

甲公司认为该网店的销售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庭审时,甲公司陈述,被诉侵权产品除剪码外,与正品无明显差异,但无法确认其是否属于正品。法官查验发现案涉商品的部分密封处出现破损,已无法通过扫描防伪二维码输入内置码的方式查验真伪。

法院认为,作为产品生产者,原告甲公司负有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真伪的义务,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审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为正品。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推定被控产品为正品的情况下,被告销售剪码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包括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公平竞争的社会公共利益在内的多元利益,鼓励经营者通过正当经营获得收益,通过正当竞争提升经营者的商品服务质量水平,提高消费者的整体福利,并形成信息自由、开放创新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应通过利益衡量、比例原则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审查,综合考虑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从而进行规制。

关于消费者利益。虽然被告某网店在销售剪码商品时,已在淘宝店铺商品详情中明确告知消费者“剪码发货介意慎拍”,但原告在商品上设置防伪二维码内置码的主要目的,是能够让消费者自行查验、辨别产品真伪而被告行为不但使产品完整性遭到破坏,影响了产品质量及用户评价,更影响了消费者查验产品真伪后续的售后保障服务,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知情权以及品质受保障等合法权益,被告店铺买家评论关于商品质量及是否系正品的质疑亦印证了这一点。

关于经营者利益。国家对于婴儿纸尿裤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均出台了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应保证产品不受污染、产品的包装材料必须有足够的密封性和牢固性,以达到产品在正常运输与贮存条件下不受污染的目的生产商并不能因产品投放市场而免责,如经其许可售出的商品状态发生变化或损坏,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和销售渠道产生误认、混淆,极易产生生产者责任纠纷,从而导致生产商即原告的品牌商誉实质性受损。

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对象是同业竞争关系的竞争行为,本案原、被告属于同一市场不同环节经营者,具有竞争关系。被告以低价吸引消费者为目的销售剪码商品,客观上影响了产品质量隐瞒了商品关键信息,致使原告无法准确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秩序,长此以往必然对正当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被告明知销售商品系刮码产品且产品的包装、进货价、销售价显然区别于未刮码产品,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在商业活动中,部分销售商为获取更多利益,选择规避品牌方设置的价格、区域限制,即采取手段对销售产品溯源码、内置码、二维码进行“剪除”“刮除”实施“剪码”“刮码”行为以及销售该类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承办法官认为,应从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该案中,“婴儿纸尿裤”等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其生产、包装、运输等均具有更严格的行业标准销售“剪码”商品行为不仅影响了消费者查验产品真伪、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也会导致生产商品牌商誉实质性受损,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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