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城陵矶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中,对以作废借据起诉的原告彭某某依法予以训诫,彭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后主动写下了悔过书。
城陵矶法庭在开庭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冯某某当庭指出彭某某据以起诉的面额为55000元的借条已经作废,原件已经撕毁。彭某某解释称借条原件落在了家里,承办法官当庭责令其于闭庭后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供面额为55000元借条的原件。
几日后,彭某某仅提供了面额为28000元的借条原件,称其与冯某某二人于2022年对面额为55000元的借条结算后,重新出具了面额为28000元的借条。因冯某某二人没有及时偿还剩余借款,他很气愤,便以作废的面额为55000元借条复印件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故意隐瞒重新出具面额为28000元借条的事实。
知晓整个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及时地指出彭某某以作废借条起诉并故意隐瞒案件事实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原告彭某某起诉金额仅为30000元,认错态度良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官对其进行了口头训诫并责令悔过。
法官提醒:诉讼是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诚信诉讼更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试图通过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误导法院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可能触及法律红线,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